(卷三十六)“若于诸法诸事随起言说,即于彼法彼事有自性者,如是一法一事,应有众多自性。”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离言法性(二)——《瑜伽师地论》笔记(一0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