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体比量者,谓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体;或现见彼一分自体,比类余分。”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因明处(十一)——《瑜伽师地论》笔记(五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