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法比量者,谓以相邻相属之法,比余相邻相属之法。”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因明处(十二)——《瑜伽师地论》笔记(五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