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Venice Commission)对乌克兰戒严期间信息克减出具过数份意见/备忘录(CDL-AD(2022)016、后续跟进声明),并结合乌克兰2022年向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克减通知,可归纳出以下公认要点;以色列与英国则在加密通讯平台与Deepfake治理上形成不同先例模式。
一、Venice Commission 对乌克兰信息克减评估的核心要点
威尼斯委员会肯定乌克兰依《ECHR》Art.15提交通知的正当性,但对具体执行提出若干"合宪/合规护栏"要求:
1. 克减合法性(Admissibility of De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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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2022年3月正式通知欧洲委员会依《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部分克减义务(言论、集会、迁徙、通信保密等),Venice Commission 认可在遭受武装侵略下满足"危及国家生存之公共紧急状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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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克减声明须具体列明受影响条款、地域范围、预计持续时间,乌克兰后续2024年重新提交修订声明被视为符合该要求。
2. 比例原则与严格必要(Proportionality & Strict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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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整并(Unified News Marathon TV pool)、对亲俄宣传频道的封锁须证明是针对具明确危害国防/公共秩序的宣传,而非泛化禁声反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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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任何媒体暂停/封锁应有司法审查或事后司法救济可能,不能完全由行政机关无期限执行。
3. 非歧视与核心权利不可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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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基于语言、族裔、宗教的差别对待(特别提及对乌东少数民族语言媒体的处理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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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平审判权、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等非克减权利不受影响。
4. 透明度与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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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减措施应设定期审议(通常每3~6个月),议会须续审;战时结束后自动失效或交宪法法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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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锁互联网资源/频道应公开说明理由(最少披露原则),接受独立监督机构质询。
5. 对 Deepfake / 虚假信息专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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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单独就AI Deepfake立法表态,但指出:将"系统性散布明显伪造指令/投降令/种族仇恨煽动"纳入刑法属合理克减范畴,前提是有明确定义、不扩大至善意异议或 satire,且保留辟谣通道。
总结:Venice Commission 立场——乌克兰克减本身合法,但执行须遵守比例、司法可复审、透明日落三原则;对Deepfake可管制,对一般媒体/异议不能一网打尽。
二、以色列:战时军事审查 + 软性Deepfake应对(先例A)
以色列无戒严法但依《紧急防卫条例(Defence Regulations Emergency – 1945)》及《新闻审查法》,由军方首席审查官(Chief Military Censor)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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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做法 |
与乌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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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内容审查 |
涉部队部署/战果/拦截失败的画面须事前送审(本国媒体多默契配合);违规可刑事起诉或没收素材 |
乌是事后行政封锁+NSDC决议,以是法定事前军事审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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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fake/假信息 |
无专门Deepfake刑法,但散播"假动员令/假停火/假高层叛逃"可按《刑法》"散布虚假致恐慌/助敌"追责;军方与平台协作标注官方来源 |
类似乌"假投降视频追刑责",但以军审查官体系更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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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通讯平台(Telegram/WhatsApp) |
不全面封禁(以军/摩萨德也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平台配合删除特定煽动暴力/间谍招募频道,或依反恐法要求元数据(极少对端到端内容破译);曾有提案讨论限制未监管加密App但未实施 |
比英主张弱加密后门诉求更务实——承认端到端价值,侧重内容举报+账户关停而非破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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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拍摄管制 |
明文禁止拍导弹落点/被袭设施细节上传社媒,违者可处2.5年监禁;实际执行靠警示+抽查 |
乌未禁平民拍,只针对亲俄频道假信息 |
以色列先例特征:强军事预审 + 弱平台端到端干预 + Deepfake按既存散播虚假信息罪处理 + 不全面禁加密通讯。
三、英国:反恐/国安框架下的加密平台管控倾向(先例B)
英国未经历本土全面战争但依《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及反恐立法形成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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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做法 |
与乌/以差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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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通讯平台 |
政府曾表态希望提供商在具法院令时可解除端到端加密或提供可读内容("Exceptional Access"),否则考虑禁入公部门或市场;实际未全面封杀WhatsApp/Telegram,但与美澳"五眼"联合声明要求后门或元数据留存 |
比以激进——英更倾向立法施压厂商留解密接口;乌/以基本接受端到端存在,只求内容举报/账号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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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fake/虚假信息 |
《Online Safety Act 2023》要求大平台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删除以儿童为对象的Deepfake色情及(逐步)系统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民主进程;战时或恐袭背景下可列为"紧急内容"加速移除 |
乌类似但英侧重平台法定尽职(Duty of Care),乌靠行政令+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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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信息克减 |
无戒严宣言时靠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0/2006)禁宣传极端/敌对方材料;若宣布紧急可类推乌克兰式克减 |
英先例偏反恐而非全面战争戒严媒体整并 |
英国先例特征:平台法定责任(Online Safety Act)+ 推动加密后门/可解访问讨论 + Deepfake纳入平台管治义务,而非仅刑法震慑。
四、三国/地区模式对比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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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乌克兰(Venice Commission评估) |
以色列(军事审查制) |
英国(反恐/Online Safety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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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
宪法+戒严法+ECHR Art.15克减通知 |
1945紧急防卫条例+军审法 |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 Online Safety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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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fake管制 |
刑法"假投降令/敌宣"+行政要求标注AIGC |
按虚假散播致害罪处理;军方与平台合作辟谣 |
平台法定删假(逐步扩至政治Deepfake);刑责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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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平台 |
不封Telegram;要求配合下架俄宣传频道;不排除战术信号情报监控 |
不封;要求违规频道关停;不接受无监管极端加密但默许端到端 |
倾向要求厂商留解密接口(未实现);未禁但施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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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查方式 |
事后行政封锁+电视频道整并(统一新闻轮播) |
事前军事审查(送审制),本国媒体默契配合 |
无戒严时靠D-Notice(自愿警示)+反恐法禁恐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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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ice Commission态度 |
克减合法,须守比例/日落/司法复审 |
未评(非CoE全成员但观察员;欧委会有类似比例原则期待) |
不适用(未提ECHR Art.15克减) |
五、一句话提炼
Venice Commission 认为乌克兰战时信息克减整体合法但须严守比例、透明与日落三原则,Deepfake可入刑须明确定义防滥用;以色列采军事预审+不碰端到端加密+Deepfake按虚假散播罪,英国倾向平台法定管治Deepfake+推动加密可解接口讨论。乌克兰模式最接近"民主法治国家战时弹性管制"的威尼斯委员会理想模板,前提是执行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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