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目前欧洲宪法法院与战时信息管制研究中最常被引用的"灰色先例"之一。简短结论是:
乌克兰对 Telegram 频道/Deepfake 的管控措施(约谈封停、要求平台标注来源、刑事立案威胁、行政施压)尚未经过宪法法院完整违宪审查,但在乌现行《戒严法》框架下被广泛接受为"合宪克减实践先例(constitutional practice of derogation)",并为北约成员国战时信息管制提供了事实参照。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终审合宪判例,但是实务上已被当作可援引的行政先例。
下面拆开讲法律依据、具体措施、合宪性论证及遗留争议。
一、乌克兰的法律基础——为什么"可以管"
乌克兰自 2014 年起多次宣布全国或部分州戒严(Martial Law / Режим воєнного стан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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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宪法》第 64 条:允许在戒严状态下克减部分权利(言论、集会、信息自由),但不得触动生命权、禁止刑讯等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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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戒严法》(Про правовий режим воєнного стану, 2015 修订):总统令可授权限制"散布可能损害国防能力或公共秩序的信息",包括虚假动员令、挑衅性 Deep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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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信息法》《关于打击虚假信息的法修正案(2022)》:授权国家安全与国防事务委员会(NSDC)协调封锁具明显虚假/叛国属性的网络资源(经法院令或 NSDC 决议)。
这点很关键:乌克兰并未直接"立法禁 Telegram 或 AI 生成内容",而是通过戒严令 + NSDC 决议 + 数字化部行政施压组合拳实施管制——这正是典型的行政先例而非成文法典先例。
二、具体管制措施(事实梳理)
1. Telegram 频道 / Bot 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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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实施方式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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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 + 要求自删 |
数字化部(Ministry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直接联系频道管理员,要求删除俄方散布的假动员/假和谈帖 |
多名亲俄频道管理员被要求移除"泽连斯基投降令"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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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DC 封锁决议(经法院) |
对持续散布俄宣传且拒配合的频道,NSDC 提议、总统令批准封锁域名/IP(境内 ISP 执行) |
2022 年封锁多个亲俄 Telegram 聚合频道与 VK 群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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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平台配合标注来源 |
乌数字部与 Telegram 创始人 Durov 多次沟通,促乌方官方频道加"✅ 官方来源"标识,挤压未标注匿名频道可信度 |
@ZelenskyyUa、@DefenceU 成蓝V式认证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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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责威胁 |
刑法第 436-2 条(传播俄宣传/假信息)可对管理员提起调查 |
少数管理员被传唤问询 |
⚠️ 未做:全面封禁 Telegram APP(因乌军/志愿兵大量用它联络),也未立法要求所有 Bot 事前审批。
2. Deepfake / 合成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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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门立"反 Deepfake 法",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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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明显伪造的"总统宣布投降""总司令宣读动员令"视频认定为《刑法》中"散布虚假信息危害国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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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流传的"泽连斯基要求乌军投降" Deepfake,乌方经 SBU(安全局)鉴定为假 → 总统办发布辟谣 → 要求 YouTube/Telegram 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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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部发布指引:要求含 AI 生成内容须标注"AIGC / фейк-попередження",属行政指导而非刑罚(但暗示不标注+造成恐慌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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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主管机构主张:Deepfake 若用于制造军队哗变/平民恐慌,超出"意见表达"受第 64 条保护的范围。
三、合宪性论证(为何被视为合宪克减先例)
乌克兰宪法法院虽未就此专门判,但法学界与欧委会(Venice Commission)评估倾向认可其符合 ICCPR Art.4 克减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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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减要件 |
乌措施是否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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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宣告戒严(总统令+议会批准) |
✅ 多次正式宣告并通知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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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国家生存之紧急状态 |
✅ 受侵略战争,符合客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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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比例、不歧视、不触碰非克减权利 |
△ 大体符合——只限特定频道/内容,未全面禁网或封口;但对部分独立媒体/博主施压有争议 |
➡️ 因此,在乌国内行政法层面,这些管制被行政法院与检察机关默示接受为合法戒严措施,构成可援引的行政先例(administrative precedent by practice)。
四、仍存争议与未决问题(所以不是"终审合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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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不足:NSDC 封锁名单部分未公开理由,被 NGO 质疑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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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蝉效应:对边缘异议频道(非明确俄宣传)也有施压,欧媒批评有过度宽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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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司法事前审查:多数频道是先封/先删再补程序(乌辩称战时来不及),这与西欧严格司法令标准有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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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未明示:至今乌宪法法院未作出"这些措施合宪"的专项解释,留下理论缺口。
五、对其他国家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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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乌克兰先例提供的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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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 |
不必新立"反 AI 假信息特别法",可在戒严/紧急权力法中授权行政机关限时、限内容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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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粒度 |
精确打击——要求标注+AIGC水印+下架特定虚假内容+封锁顽固叛国源,而非关整个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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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边界 |
须保留官方与独立媒体辟谣渠道,不得无差别禁网;限缩为"可能造成国防实质危害"的虚假合成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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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配套 |
推动平台配合内容溯源/水印(C2PA),而非纯刑事吓阻 |
六、一句话总结
乌克兰对 Telegram 假频道和 Deepfake 假视频采取的措施(行政施压自删、要求 AIGC 标注、NSDC 决议封锁顽固亲俄源、刑事追责威胁)在戒严法框架下被实务界视为合宪克减先例,但尚未经宪法法院终审确认,属"可援引的行政—战时信息管制先例"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合宪判例。
它的核心价值在于示范了:战时不是全面封禁 AI/社交平台,而是精准管制具国防危害的虚假合成内容及叛国宣传源,并保留民防/官方信息流通渠道——这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倾向采纳的底线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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