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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察院是审理职官犯罪案件的审判机关,对其审判权内容的总结

都察院具有审判权是其进行任何相关审判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依凭。没有健全、完善的审判权,那么都察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活动便不具有任何效力。都察院系统内部有着一套其特定的职官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审判这项权力。都察院的职官体系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发展,从洪武十五年更置之初一直到宣德十年才基本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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