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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