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的“原则”变成了“标准”按照正常招标规范要求:“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时,可以按“废标”处理。这是为了减少恶意竞标,也是为了防止通过“牺牲质量”来维持低价合同。但是,在私营企业中,所谓的“标底”价,一般只会设置最高价,很少会设最低价。原因也很简单,招标单位无法确定:投标单位的“成本价”在哪儿?难以发现他们是不是恶意竞标。 继续阅读:恶意 无奈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常识论 » 恶意竞标让人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