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2)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提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药监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3)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解释】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药监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药监部门”的规定备案或报告。
(4)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中医学 » ?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和药品安全管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