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1.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2.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3.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4.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5.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6.国药监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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