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复于已往,或正往时,观见众色。于此众色,一分应观、或有一分所不应观。于不应观所/有众色,当摄其眼,善护诸根。于所应观所/有众色,应善住念,而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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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复于已往,或正往时,观见众色。于此众色,一分应观、或有一分所不应观。于不应观所/有众色,当摄其眼,善护诸根。于所应观所/有众色,应善住念,而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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