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忠志,男,兰陵县委党校工作处主任、讲师,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
在战乱纷争的战国末期,社会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全面瓦解,孔孟理想主义礼治思想已不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传统的儒学的发展已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丰富社会实践经验的荀子,博采众家之长,批判地吸收诸子百家的学说,引法入儒,提出了“隆礼重法”、“德礼政刑”、“有治人,无治法”等主张,把内在的道德理想追求发展为外在的行为规范,弥补了孔孟儒学的缺陷,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世儒学的政治化开辟了新的道路,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一、荀子法律思想的内涵1.“人性恶”思想荀子认为“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意即人性本恶,所谓的善只是后来人为修养而成的。荀子之所以将性定为恶的,是因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自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非相》)。2.“隆礼重法”、“德礼政刑”思想“隆礼重法”是荀子法律思想最核心的内容,通过对儒家之“礼”和对法家之“法”的结合起来,提出独特的隆礼重法思想理论。古代社会的“礼”主要是指宗法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是一种调节社会的工具。荀子认为,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人都有欲望要得到满足,满足欲望就会去求取,求取不得就会纷争,纷争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不良后果,就要制定礼来合理分配资源,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这是礼的主要功能。正因为礼在修身和治国方面都有重要规范作用,高度重视礼的作用即“隆礼”就是理所当然的。荀子在主张“隆礼”的同时,也认识到礼治并非万能的。礼虽然是国家制度和道德规范,但不具备强制作用,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赖于法,发挥刑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犯罪分子予以相应惩罚。荀子认为,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 (《荀子?君道》) 。把法看成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有法律约束,才能使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总之,荀子认为礼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应该“隆礼重法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在肯定“礼”和“法”都是治国平天下重要手段的同时,也批判了法家的严刑酷罚,同时也纠正了儒家过分依靠德治和教化手段忽视政令刑罚的理想主义思想,进而提出“德礼政刑”相互为用的观点。在《荀子?议兵》篇中荀子提出“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然后刑于是起矣。”意思是“先德后刑”,即以德治为主,如果德治教化不起作用那就使用政令刑罚,“先德后刑” 虽然以德治教化为主但没有放弃政令刑罚。荀子认为德礼、政刑是治国的两种基本手段,德礼为先,政刑为后,综合德礼政刑两种治国手段,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国家才能安定太平。3. “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荀子?君道》)意思是法律虽然是治国的前提,但是法律毕竟是由人制定的。人有君子小人之分,善恶之分,贤庸之分,那么人制定的法律也有好坏之分,君子、贤者制定的法律当然比小人制定的法律公正完善,所以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制定法律的人的好坏,所以法要让贤者来制定。荀子在《君道》篇中还提出:“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意思是说后羿的射箭方法并没有失传,但后羿并不能使世世代代的人都百发百中;大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后氏并不能世世代代称王天下。所以法制不可能单独有所建树,律例不可能自动被实行;得到了那种善于治国的人才,那么法制就存在;失去了那种人才,那么法制也就灭亡了。即使是禹的良法,可是夏朝统治者不执行使良法变质,即使有了良法还要靠君子来彻底执行,否则良法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在《荀子?王制》篇中荀子得出结论:“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有了良好的法制而产生动乱是有过这种情况的;有了德才兼备的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不曾听说过。二、荀子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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