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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古代会有“十恶不赦”之罪?

我们知道“十恶不赦”这个成语,通常是用来指那些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罪过的;那么,“十恶”究竟指的是哪些罪过,为什么会有“十恶不赦”之说呢?

“十恶”的说法最早来源于佛教,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等恶报的罪行。南朝梁武帝,一名虔诚的佛教徒,曾在《断酒肉文》中写道:“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最早把“十恶”列入刑法是在北齐(550—577),《齐律》将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称为“重罪十条”,犯此十罪者,不在赦免之列。隋文帝时的《开皇律》将佛教的“十恶”引入律法,参照《齐律》的“重罪十条”,称之为“十恶之条”,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为需严惩的最重罪。此后,历朝历代的法典都将这十项确定为不赦大罪,民间也逐渐有了“十恶不赦”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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