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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为什么被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是18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宣布独立的纲领性文件。1776年7月2日,托马斯·杰弗逊、约翰·亚当斯、本杰明·富兰克林、谢尔曼和利文斯通五人受殖民地13个州的代表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的委托,组成一个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由杰弗逊执笔。7月4日,大陆会议一致通过了《独立宣言》。宣言谴责了英国统治者压迫北美人民的种种罪行,并陈述了人的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声明人民有起来反抗的权利。它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宣言中的这些重要表述传播世界,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宣言正式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与英国断绝一切政治上的附属关系,成为独立自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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