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54年9月9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准备劳动就业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通知》,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全面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对志愿兵的服役、待遇和退出现役等作出了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出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根据军队需要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一期、二期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为高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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