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回顾
杨某与张某曾于2008年5月携手承建某工程项目。同年9月19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关于杨某退出6#、8#楼工程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经过协商,杨某已决定离开该工程项目,不再担任工程负责人,且与该工程无任何关联。同时,张某承诺在2008年农历年底前退还杨某的投资本金及利息、利润共计37万元。若逾期未退还,则每月需支付1万元利息。然而,退伙决定签订后,杨某与张某仍共同负责某家园6、8号楼工程的施工,直至2009年2月工程停工。停工前,日常开支仍由杨某负责,累计开支超过23万元。不幸的是,杨某在2010年3月离世,其妻子唐某以原告身份向张某主张退伙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及本金,共计78万余元。张某则辩称,双方仍是合伙关系,杨某并未实际退伙,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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