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六曰制煞太过。
任师所言的:四曰合煞留官,五曰官煞混杂,四五为可统论为官煞混杂去留之法可。因官煞混杂是命理学中较为复杂又重要的部分,本人将另立题目来讨论官杀相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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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六曰制煞太过。
任师所言的:四曰合煞留官,五曰官煞混杂,四五为可统论为官煞混杂去留之法可。因官煞混杂是命理学中较为复杂又重要的部分,本人将另立题目来讨论官杀相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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