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几说为因分?谓前六,无明乃至触,及爱、取、有三,说为因分。几说为果分?谓后二,说为果分。”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缘起分别缘(廿三)——《瑜伽师地论》笔记(三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