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云何不与取?谓于他摄物,起盗欲乐,起染污心。若即于彼起盗方便,及即于彼盗究竟中所有身业。”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业道的法相差别(二)——《瑜伽师地论》笔记(二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