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复次,不与取者者,此是总句。于他所/有者,谓他所摄财谷等事。” 继续阅读: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赞·中华 > 儒释道 » 业分别之黑品(三)——《瑜伽师地论》笔记(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