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互联网管理框架下,利用“翻墙”软件(VPN等)访问境外网站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即使只是“单纯浏览”,其核心法律依据和执法逻辑可归纳如下:
一、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信道”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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