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从一条旧条文说起:2003版第116条为何被“遗忘”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曾把“个人借用公款”写得明明白白:超过六个月不还、拿去营利或非法活动,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党籍。可到了2015、2018两次修订后,同一行为却被新版第111条“收编”,统一归入“违反廉洁纪律”,不再单独列章。这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纪法分开”思路的落地——财经违纪交法规,廉洁违纪交党纪,两条轨道并行不悖。
此文由 怡心湖 编辑,若您觉得有益,欢迎分享转发!:首页 > 会·生活 » 公款“借”与“用”的红线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