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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益的新保障:公共收益与共有区域的权利解析

011. 《民法典》与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指出,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有。同时,第283条进一步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等事项,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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