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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能罢免法官吗?

首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有什么权利呢?他行使的权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

基本法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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