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烈祖明皇帝中之下景初元年(公元237年),时有诏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首者内之掖庭。太子舍人沛国张茂上书谏曰:“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子也,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于夺兄之发妻弟也,于父母之恩偏矣;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乃出与士。得妇者未必喜而失妻者必有忧,或穷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万姓之欢心者,鲜不危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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